受天津趙女士委托,我們為其翻譯起訴澳大利亞中國華裔騙子的法律文件,并陪同趙女士到澳大利亞駐中國大使館在翻譯文件上當著澳大利亞使館人員的面簽字確認,并宣誓文件翻譯的真實與準確性。
文件頁數:48頁
時間:2012年2月3日, 地點:澳大利亞駐中國大使館
趙女士宣誓供詞摘錄如下:
我是原告妻子。
在這份宣誓供詞中,“中國”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我出生在中國,生日是1968年4月24日。
我持有中國護照,是中國公民。我也持有旅客簽證,該簽證允許我訪問澳洲。
被告李XX生于中國,生日是1963年7月21日。
我第一次見到李是在2009年6月,當時是我第一次到訪澳洲。
李和我于2010年4月12日在中國天津市結婚。附錄A是中國結婚證。
我和李在2011年5月1日分開。
我除了在下列時間到訪澳洲外,基本上所有時間我都居住在中國。
a.2009年6月20日到2009年7月1日;
b.2009年10月29日到2009年11月28日;
c. 2010年1月2日到2010年3月1日;
d. 2011年4月12日到2011年5月3日。
10. 當我在2009到2010年間到訪澳洲的時候,我和我的兒子李X住在一 起。當時李X持有學生護照在澳求學。2011年4月份我來澳洲的時候, 我住在Homebush Bay的物業。我從未和李住在一起。
11. 我的兒子李X是我和前夫WANGxxx(前夫)所生。李X在1990年6月25 日出生。從2007年7月到2010年2月,李X居住在澳洲學習。
12. 在我2009年6月認識李的時候,當時我擁有以下產業:
a. 位于天津市河東區十四經路XXXX室50%的產權。該物 業是我和我前夫在1997年以68萬人民幣 購入。我前夫持有另一 半的產權。
b. 位于天津市塘沽區天津開發區XXXX 2-1-1001室 100%的產權。該物業是我在2005年以150萬人民幣購入并登記 在我個人名下。
c. 位于天津市寶坻區京津XXXXXX號100%的產權。該物業是我 在2008年以250萬人民幣購入并登記在我個人名下。
d. 股票
13. 大約在2010年1月20日左右,我購入天津市XXX商貿有限公司 (TYT) 42.2%的股份。TYT公司是我弟弟成立的一家礦產公司。我出資424萬人民幣購得股份。 我弟弟持有51.2%的股份,我前夫持有6.6%的股份。之所以我前夫持有股份是因為在2009間,他為公司向政府爭取到了相關的許可證。
15. 2009年7月,我的前夫和我購買了位于803/4 Nuvolari Place, Wentworth Point NSW XXXX (XXXX) (the “Homebush Bay Property”)的物 業。 該物業登記在我們正在澳洲讀書的兒子李X的名下。盡管物業沒有 登記在我名下,但是所有的物業開支和費用均由我支付,例如市政廳費 用,水費,物業管理費和其他物業維修開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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